刑事合同(侦查 审查起诉 一审)

刑事案件委托协议

 】运  

甲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地址 邮编:

乙方:上海运帷律师事务                                       

电话:021-54704569 传真:021-54704569-804 邮编:201100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黎安6881012-1016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法律服务协议如下:

第一 委托事项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供法律帮助及担任辩护人。

甲方委托阶段为以下_______项:

1.侦查阶 2.审查起诉阶 3.法院一审阶段

第二 甲方的义务

()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和办案费用;

()





















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三 乙方的义务

()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的进展,在不同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应分别完成以下工作(因乙方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无法完成或无法及时完成的除外):

1.





















侦查阶段:

1)





















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3)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

1)





















查阅、复制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技术性鉴定材料;

2)





















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3)





















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4)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3.





















一审阶段:

1)





















查阅、了解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





















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以及对案情的叙述;

3)





















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4)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收集、调取证据。

()





















上述乙方指派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辩护,特殊情况下(因病、因事等),甲方同意乙方更换承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委托助理律师配合承办律师完成相关工作。

4.






律师代理费

()





















依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乙方收取律师代理费人民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





















收费方式和支付时间:                                               

()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

收款账号:

银行名称:

()





















甲方应当依约支付律师代理费,未支付前,乙方无义务开展对应的工作;如果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后,犯罪嫌疑/被告人本人不同意乙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办案机关,并退还律师费用的一半给甲方,双方终止履行本协议。

第五 异地办案差旅费及第三方费用

()





















上海市内远郊区县及市外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翻译费等,甲方应预先支付,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

()





















第三方费用甲方直接向第三人支付,或先由甲方预支,律师转交:包括但不限于翻译费、查档费、鉴定费、诉讼费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第六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





















有明确证据证明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以退还: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12项所约定的义务,影响律师正常办案的;

2.





















甲方逾期七日仍不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或办案费用的;

第七 违约责任

()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费;

()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暂停工作,并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市仲裁委员 解决。

第九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应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过错方承担。

10.





















合同生效和终止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完成或合同解除之日终止;

()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 其他特别约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对项目实际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特别提示:在确认附件(风险告知书)内容后再签署本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    签约时:   

签约地点:

 

附件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将刑事案件委托事项中涉及的风险告知如:

一、刑事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包括家属在判决前无法与嫌疑/被告人会面、无法获得取保候审、案件周期过长、会见可能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陪同、家属不能阅看案卷材料等,在聘请律师前请确定具有承受法律风险的合理预见及负担能力。

二、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前,无法看到案件任何证据材料。律师在检察机关或法院获取的案卷材料均不能提供给委托人,律师不接受委托人以外包括家属在内的任何人员有关案件的询问。

三、律师有义务对案件的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推测并告知委托人,基于众多不确定的原因,上述推测仅依据律师专业经验做出,不具有最终决定性,不代表律师对案件结果的承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只能作为参考;律师只能承诺最大限度的保障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

四、遇有如下情形,律所不予退费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五、委托人向律师提供证据的,请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自行保管。律师要求提供原件的,请保留好由事务所或律师出具的证据原件签收清单。

六、律师不通过任何违法或违规的方式获取该案件的成功,并不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案件成功的建议。委托人就案件采取任何不当方式应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七、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律师和委托人的面谈和通话都可能被录音,请谅解。事务所保证该录音仅作为解决双方产生争议时的依据并履行谨慎的保密义务。

八、如遇以下情况,您的合法权益将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且律师事务所有权向您追究相关责任向承办律师私下交费,未索要正式发票的委托事项违法的陈述案情与事实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委托人确认:已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并确认同意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创建时间:2020-09-07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