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委托协议

民事(行政)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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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地址 邮编:


乙方:上海运帷律师事务                                       

电话:021-54704569 传真:021-54704569-804 邮编:201100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黎安6881012-1016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法律服务协议如下:

第一 委托事项

甲方因与                        之间的                      一案,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担任甲方在该案                           (法律程/阶段)的代理人。

第二 代理权限

经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下列第      种:

(一)一般授权(包括陈述事实、参与庭审、辩论和调解);

(二)特别授权(包括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等)。

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务;

(三)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法院指令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乙方办理甲方事务应当建档,将甲方的原始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财物交还甲方,同时制作复件留存,并妥善保管;

(六)乙方指派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特殊情况下(因病、因事等)甲方同意乙方更换承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委托助理律师配合承办律师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三)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无明确证据证明系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建议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五)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事务费用。

第五 律师代理费

双方依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双方协商同意:

(一)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乙方收取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元(大写:                         

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二)收费方式和支付时间:                                               

(三)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

    收款账号216290100100133887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上海人民广场支行

4.






甲方应当依约支付律师代理费,未支付前,乙方无义务开展对应的工作。


第六 异地办案差旅费和第三方费用

(一)上海市内远郊区县及市外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翻译费等异地办案费用,甲方应预先支付,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

(二)第三方费用甲方直接向第三人支付,或先由甲方预支,律师转交: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诉讼费、仲裁费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第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事项、律师代理费、委托人、利益相对人等),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仅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非特殊情况(因病、因事等),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有明确证据证明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或要求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七日仍不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的。

第八 违约责任

(一)有明确证据证明乙方无正当理由而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或结果不理想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4.因不可归责于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 解决。

第十 通知和送达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应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过错方承担。

(二)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 合同生效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完成(包括收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当事人和解书等法律文书)或合同解除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 其他特别约定

(一)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特别提示:在确认附件(委托人须知)内容后再签署本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    签约时:   

签约地点:

附件

委托人须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包括仲裁、非诉案件等,下同)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此等法律风险之合理预见能力及负担能力。

二、委托人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做出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即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只能作为处理案件的参考。

三、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四、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应当盖章;您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五、遇有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不予退费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事务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条。

七、如遇以下情况,您的权益将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且律师事务所有权向您追究相关责任向承办律师私下交费,未索要正式发票的委托事项违法的陈述案情与事实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八、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2154704569


委托人确认:已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并确认同意。


                                                                      委托人签章:

  


创建时间:2020-09-07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