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及救济 朱锦华

无权处分被王泽鉴教授称为民法学上的精灵,是民法上的疑难症结。究其原因,是因为无权处分横跨物权法、合同法两个领域,涉及法律行为、买卖合同、物权变动模式、善意取得等多项民法制度。多年来,我国学界就无权处分和物权变动问题展开了持续争论,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断变化。

本文将从上述几个民法制度研究讨论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以及救济。

一、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这一点其实很好理解,但由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误区。举个例子,每年发布iphone的时候我们通常无法立即买到而只能通过订购。此时,富士康公司还没有把我们订购的那一iphone制造出来,所有权还没有转移给苹果公司,因此,这个买卖合同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可是我们谁又会执拗的坚持主张这个合同因苹果公司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呢?又如,当我们向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购买还没有建造出来的房屋的时候,不都是坚定的相信该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吗?

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制定是不当的,当年制定《合同法》的时候我们对理论的研究水平还意识不到,一个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其效力构造应当顾及到一个国家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构造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的体系效应当中的一个方面,我们的物权法规定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我们的《合同法》完全应该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只影响义务人对义务的履行,影响物权的变动。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不归物权变动的规则来调整规范,而归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来调整规范,也就是我们常说区分原。因此,我们2012年对《物权法》第五十一条重作了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规定实质上已被后规定作了变更,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因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守约方有权依照有效的合同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的前提是没有其他权利瑕疵,但是在无权处分的交易中,往往会涉及到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还应该注意 恶意串通中恶意的界定,只能是意思主义的恶意,不能是观念主义的恶意,即具有加害他人的不良动机,且必须缔约双方主观上都具有加害第三人的恶意,如果一方缺乏故意的主观要件,也不构成串通行为。具备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固然正确,但笔者在案例检索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没有把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说清楚,这就是导致我们误认为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

 

二、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所有权人没有追认,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善意的受让人依然可以取得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在尽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之后,受让人有理由相信有权利外观的无权处分人就是所有权人,这样的一种信赖是合理的,不能被法律所辜负。因此善意的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不能被忽略。但善意取得制度也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为前提,合同无效,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法律后果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容易与无权处分混淆的是无权代理,在这里不对无权代理制度展开讨论,只作一些提醒。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而无权代理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场合,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保护分别诉诸于不同的制度,分别是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善意取得要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无权代理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创建时间:2020-09-07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