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嫌抢劫罪到决定不起诉(朱辉)

从涉嫌抢劫罪到决定不起诉


即将年18周岁的小东(化名)平时结交了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2015412日,小东伙同小明、小严、小张(均化名)等人至本市闵行区七宝镇七宝老街某处,使用言语威胁、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欲劫取被害人小孙手中的苹果手机,后因有保安经过,未得逞,但被害人身受轻伤。

4月底,小东再次伙同小明、小严、小张等人至本市闵行区七宝镇某处无名浴室附近,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从被害人小宋等人处劫得财物。案发后,小东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朱辉律师在接受小东及其家人的委托后,及时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小东并联系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小东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主要理由为:

    一、小东参与的两次案件均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未达成刑事立案标准,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二、小东在该两次案件中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均是受他人指示、领导、指挥下实施的,小东所起的作用较小。

    三、小东案发时属于未成年人。导致其此次步入歧途的原因之一是其家庭缺乏对他的有效监管,现其父母已对其形成了有效的监管。

四、小东是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很强的可塑性。

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六、小东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办案。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小东符合起诉条件,但因具备上述条件,故作出了对小东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六个月后,因小东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对小东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创建时间:2020-09-07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