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嫌疑人认罪认罚需律师在场
刑诉法修改:嫌疑人认罪认罚需律师在场
为了贯彻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开启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工作,刑事诉讼法的本次修正案有利于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还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一百七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修正案全文附后:
2020-09-07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