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2000年6月28日
沪高法(2000)33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三千元;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万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0-09-07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