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

个税改革: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在于拟将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些年个税改革一直朝这个方向努力,个税法修改终于进入了关键环节。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将会把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在现行分类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后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4000元的,减800元费用,超4000元的,减20%的费用,然后20%比例税率征税,超过一定数额后实行加成征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一个纳税人如果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又有劳务报酬所得,年终要将两项所得合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分类税制最大的弊端是无法将不同来源的所得按照纳税人个人归集,根据个人总所得纳税,因此导致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质不同税负不同,产生了税负的不公平。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纳入综合范围的不同所得项目将合并计算纳税,税负的分配将更为公平。在原来分类税制下,个人每取得的一笔收入,由收入的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基本上不跟税务机关打交道。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将全年纳入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汇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将带来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重大变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意识,增强纳税人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


创建时间:2020-09-07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