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入股应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这一规定的要点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特别要注意整体改的含义,是改制后的企业的投资主体与改制前的投资主体是一模一样的,同时,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否则不可以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待遇。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这一规定的核心要点在于,企业合并,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只要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都暂不征收土增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这一规定的核心要点在于,企业分设,应该就是通常所称的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公司的依法分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63号)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因此,企业的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必须满足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则暂不征收土增税,但设立子公司不属于企业分立,不适用该条款。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房地产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必须征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合并为一个房地产企业,且原房地产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房地产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房地产企业,必须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房地产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房地产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房地产企业,对原房地产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房地产企业,必须征土地增值税。
第四,房地产企业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必须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非房地产企业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该条的核心是,非房地产公司以土地入股,房地产公司出资金组建合营公司合作建房的土地成本的确定,给予明确答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2002]191号)第一条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以非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房地产企业接受土地投资入股的土地成本应以接受投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扣除。
七、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201511201712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22

创建时间:2020-09-07 17:00